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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锂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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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露点锂电无尘车间

低露点锂电无尘车间

锂离子电池工厂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满足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并适 应产品生产发展的灵活性。锂离子电池工厂应合理组织人流、物流及消防疏散路线,并根据需要设置参观 通道。洁净生产区内不宜设置变形缝,对低湿生产区内不应设置变形缝。厂房围护结构材料的选择应满足生产对环境的气密、保温、隔热、防火、防潮、 防尘、耐久、易清洗等要求。 厂房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 50710 的有关规定。外墙、外窗、屋面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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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锂离子电池工厂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满足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并适 应产品生产发展的灵活性。 

1.1.2 锂离子电池工厂应合理组织人流、物流及消防疏散路线,并根据需要设置参观 通道。 6.1.3 洁净生产区内不宜设置变形缝,对低湿生产区内不应设置变形缝。 

1.1.4 厂房围护结构材料的选择应满足生产对环境的气密、保温、隔热、防火、防潮、 防尘、耐久、易清洗等要求。 

1.1.5 厂房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 50710 的有关规定。外墙、外窗、屋面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1.1.6 厂房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和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 的有关规定。 

1.2 防火安全及疏散 

1.2.1 锂离子电池工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2 锂离子电池工厂各工作间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 的有关规定。 

1 电解液储存间、配送间及注液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据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 特征来确定; 

2 当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为甲、乙类,但电池注液区内生产设备密闭及电解液 采用管道输送,且采用泄漏报警、自动切断、事故排风措施时,生产的火灾危险 性为丙类; 

3 电池成品包装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4 分容化成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1.2.3 锂离子电池工厂内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和《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 的有关规定。 

1.2.4 锂离子电池工厂及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和《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 的有关规定。 

1.2.5 电解液储存间及配送间应靠外墙布置,泄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房间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并采取防静电措施。 

1.2.6 锂离子电池化成、老化区域应采用耐火时间为 2.0h 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3 室内装修 

1.3.1 锂离子电池工厂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稳定的材料。 

1.3.2 生产车间门窗、壁板、楼地面的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构造和施工缝隙 应采取密闭措施。地面应配筋,并做防潮、防渗漏构造。

2 结构 

2.1 一般规定 

2.1.1 锂电池生产厂房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GB 20223 的有关规定,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结构的抗震措施及抗 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 

2.1.2 锂电池生产厂房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现行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 统一标准》GB 50153 的有关规定,且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 低于 50 年。 

2.1.3 锂电池生产厂房结构构件的耐久性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 计规范》GB/T50476 的有关规定。 

2.1.4 锂电池厂房结构的荷载作用效应及作用组合应根据现行标准《工程结构可 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66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等确定。 

2.2 建筑材料 

2.2.1 混凝土、钢筋的力学性能指标等要求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 范》GB 50010 的有关规定。 

2.2.2 钢材的力学性能指标等要求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的有关规定。

2.2.3 钢筋焊接网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 的 有关规定。

2.3 厂房结构设计

2.3.1 锂电池生产厂房的结构型式宜选用门式轻钢结构厂房、多层钢结构或混凝土框 架结构。

2.3.2 锂电池生产厂房屋盖系统根据其结构型式、开间跨度大小可采用下列结构形式:

1 有保温层的压型钢板轻型屋面;

2 钢梁、钢屋架加钢楼承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

3 钢梁、钢屋架加钢筋桁架模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

4 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

2.3.3 锂电池生产厂房楼地面使用荷载标准值应根据设备的布置、重量、基座平台的 做法、搬运动线等确定。

2.3.4 锂电池生产厂房楼屋面的吊挂荷载标准值应根据吊挂层的做法、管道布置等因 素确定。

2.3.5 锂电池生产厂房整体抗震计算时,建筑重力荷载代表值中可变荷载取值宜按楼 层设备实际荷载情况确定。

2.3.6 立体库地面使用荷载按实际情况确定,不均匀沉降差宜控制在 1/500 以内。结构 地面完成面平整度应满足 2m 内不大于 5mm,最终地面平整度应满足 2m 内不大于 2mm, 50m 内不大于 25mm 的要求。

3气体动力

3.1 一般规定

3.1.1 锂离子电池工厂应根据生产的需求使用干燥压缩空气、氮气、惰性气体、工艺 真空等,其品质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3.1.2 气体的供气方式和供气系统,应根据气体用量、气体品质和当地的供气状况等 因素,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3.1.3 锂离子电池工厂气体的制备、储存和分配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 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大 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646、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 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3.1.4 气体过滤器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对气体纯度的要求进行选择和配置。终端气体 过滤器应设置在靠近用气点处。

3.2 氮气系统 

3.2.1 氮气供应系统宜在锂离子电池工厂内或邻近处设置制氮装置通过管道输送,或 采用外购液态氮气气化后管道输送。

3.2.2 氮气管道和阀门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氮气纯度高于 99.999%、压力露点低于-40℃时,宜采用内壁电解抛光处理 EP 级别 的不锈钢管,阀门采用不锈隔膜阀;

2 氮气纯度低于或等于 99.999%时,可采用内壁光亮退火处理 BA 的不锈钢管,阀门采 用不锈钢球阀;

3 气体管道阀门、附件的材质宜与相连接的管道材质一致;

4 在制氮机或液氮汽化气出口宜设置缓冲罐。对于管道距离长的区域且服务于多个车 间的系统,可在进入车间处再设置二级缓冲罐。

3.2.3 氮气管道连接,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连接宜采用氩弧焊连接;

2 压力露点低于-40℃时,用于管道连接的密封材料宜采用金属垫或聚四氟乙烯垫;

3 当采用软管连接时,宜采用金属软管。

3.3 干燥压缩空气系统 

3.3.1 锂离子电池工厂内的干燥压缩空气系统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供气量和供气品质及露点等因素确定。

3.3.2 压缩空气系统宜设置热回收系统。

3.3.3 干燥压缩空气管道内输送压力露点低于-40℃时,宜采用不锈钢管、热镀锌无缝 钢管或铝合金超管。阀门宜采用球阀。

3.3.4 管道连接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不锈钢管及热镀锌无缝钢管宜采用焊接,不锈钢管宜采用氩弧焊;

2 铝合金超管连接方式为管夹卡箍连接,带密封圈和卡压圈。

3.4 惰性气体系统

3.4.1 锂离子电池厂房惰性气体应采用外购钢瓶气体、液态气体供应,并在厂房内设 储存、分配系统。

1 锂离子电池厂房的惰性气体主要有氩气和氦气,宜采用瓶装压缩气体供气,通常 形式有 47L 钢瓶或钢瓶组以及液态杜瓦罐形式供应。

2 惰性气体车间管网分布,宜采用树状分布形式。

3.4.2 锂离子电池厂房内惰性气体分配间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惰性气体间应设置连续排风系统,并应设置事故通风;

2 排风机、泄漏报警、自动切断阀均应设置应急电源;

3.5 工艺真空系统

3.5.1 生产厂房工艺真空系统的设计除现行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472,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工艺生产设备排出有腐蚀性气体时,应选用耐腐蚀的真空泵;

2 当工艺生产设备排出有爆炸性气体,工艺真空系统也应满足相应防爆要求;

3 抽取电解液的真空泵轴承宜设置温度监控。

3.5.2 锂离子电池厂房宜根据生产性质和真空度的不同分系统设置。

3.6 NMP 供应及回收系统 8.6.1 NMP 供应及废液排污管管道宜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连接阀门宜采用不锈钢球 阀;

3.6.2 NMP 供应系统宜采用相应磁力泵或隔膜泵,泵房与罐区距离满足现行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要求。

3.6.3 NMP 埋地罐区内储罐间距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罐区应设置有效的防雷系统。

4 采暖通风、空气净化

4.1 一般规定

4.1.1 锂离子电池工厂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对生产环境 的要求。

4.1.2 洁净室(区)及干燥房的气流组织应根据洁净度、露点温度以及生产工艺要求 确定。

4.1.3 空调系统分开设置的原则除应符合现行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 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和《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 的有关规定外,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燥房与一般空调房间应分开设置空调系统;

2 露点温度差别大的干燥房应分开设置空调系统;

3 有洁净度要求的的干燥房与无洁净度要求的干燥房应分开设置空调系统;

4 正极生产车间和负极生产车间应分开设置空调系统。

4.1.4 干燥房应进行严格的湿负荷计算,且散湿量应包括如下内容:

1 人体散湿量;

2 围护结构散湿量;

3 原材料及包装材料散湿量;

4 工艺过程的散湿量;

5 各种潮湿表面的散湿量;

6 渗透空气带入的湿量;

7 新风带入的湿量。

4.1.5 干燥房与周围的空间应保持一定的静压差,静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露点的干燥房之间的静压差不宜小于 5Pa;

2 干燥房与一般空调房间的静压差,不应小于 5Pa;

3 干燥房与室外的静压差应大于 10Pa。

4.1.6 干燥房的通风、排烟、空调系统的风管在穿越干燥房隔墙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采取可靠的密闭措施;

2 应设置电动密闭阀。

4.2 供暖

4.2.1 干燥房内不得采用散热器进行供暖。

4.2.2 其他区域供暖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019 的有关规定。

4.3 通风与废气处理

4.3.1 锂离子电池工厂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和《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 的有关规定。 废气处理系统的设计符合现行标准《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规范》GBXXXXX 的有关规定。

1 原料及辅料仓库等应设置机械全室通风系统;

2 电解液暂存间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风量应符合现行标准《工业建筑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的有关规定。 4.3.2 低湿房间内,当含尘废气中不含有有毒有害和燃烧爆炸性物质时,除尘系统宜 设置内循环系统,除尘设备宜设置在房间内。 9.3.3 正极涂布工序中 NMP 溶液宜回收利用,其回收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按防爆系统设计;

2 回收机组换热盘管宜为不锈钢管套铝翅片,不得使用铜盘管;

3 回收系统送回风管应严密,风管更低点应设置排液装置。

4.3.4 当采用活性炭吸附方式处理废气时,处理设备连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 3 个月。

4.3.5 废气系统的管道穿越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其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标 准《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规范》GB XXXXX 的有关规定。

4.3.6 排风系统风管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出一般废气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排出酸性废气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型材料制作。

4.4 空气调节与净化

4.4.1 厂房内的空气洁净度等级、温度、湿度要求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工艺如无 特殊要求,温湿度应满足生产人员舒适性的要求。 4.4.2 干燥房净化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进行散湿量计算和湿负荷的平衡计算;

2 空调机组及除湿机组应贴近生产车间;

3 系统的设备、风管及配件应采取可靠的密闭措施。

4.4.3 低湿房间所需的送风量应按热、湿平衡计算结果确定,且不宜低于表 9.4.1 中的换气次数。

4.4.4 干燥房的空气处理系统,其新风应先经过降温除湿预处理,预处理装置宜采用 冷冻水。

4.4.5 当干燥房要求的露点温度低于-60℃(-50℃)时,为其服务的除湿处理系统宜采用 二级。(-60 或-50 征求意见)

4.4.6 当干燥房有回风夹层时,为其服务的送、回风管宜布置在该回风夹层内。

4.4.7 当干燥房的净化空调系统釆用下侧回风方式时,如相邻房间为非低湿环境,则 不宜采用回风夹墙形式。

4.4.8 终端除湿设备(转轮除湿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处于正压状态; 2 在设备前应设置初效、中效两级过滤器;

3 终级除湿段应采用全焊接结构形式;

4 终级除湿段内处理区域、再生区域的漏风率应不大于 0.5%;

4.4.9 干燥房的空调系统,其送、回风管宜采用不锈钢板满焊制作。

4.4.10 干燥房空调系统的风机宜设置应急电源。

4.5 防排烟

4.5.1 生产厂房中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当不能满足自 然排烟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GB XXXXXX 的有关规定。

45.2 洁净室(区)和干燥房的排烟系统应有防止室外气流倒灌的措施,并应设置用 于平时巡检的旁通管路。

4.5.3 干燥房的排烟系统不宜与其空调或净化空调系统风管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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